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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17498号“酝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0: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889号
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包头市逸香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9017498号“酝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535600号“酝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19486号“酝思盖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594852号“酝思迈克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507号“WYN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富邑集团2019年年报、关于富邑葡萄酒集团的网络报道;
2、授权公告及授权信;
3、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4、葡萄酒的销售页面;
5、IWSR关于酝思葡萄酒的进口量统计;
6、新品发布会的报道及部分网络媒体报道;
7、不予注册决定书;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9、相关裁定书、判决;
10、被申请人恶意模仿和抄袭申请人名下在先知名商标的证据;
11、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779期《商标公告》(2020年2月14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其中包括“鹿跃 STAG'S LEAP;酝思”等商标。
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2011年中国葡萄酒资讯网、2013、2014年在红酒世界网、2016年在搜狐网等对申请人“酝思”葡萄酒进行了相关报道。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其中争议商标和第49026197号“酝思”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同,此外还包括第38461553、50665355号“鹿跃 STAG'S LEAP”商标。“鹿跃 STAG'S LEAP”、“酝思”均为外国葡萄酒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2011年中国葡萄酒资讯网、2013、2014年在红酒世界网、2016年在搜狐网等对申请人“酝思”葡萄酒进行了相关报道。被申请人作为葡萄酒文化传播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且鉴于“鹿跃 STAG'S LEAP”、“酝思”商标本身独创性较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酝思 商标 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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