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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1664号“铂爵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54号
申请人:许春德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1664号“铂爵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48468号“铂之星 BOZI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92292号“铂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一、二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