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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58200号“山水治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14号
申请人:黑龙江茗芗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8200号“山水治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1340号“山水茶及图”商标、第1349047号“山水”商标、第10431403号“山水 山水之间享永年 在风景之间 BETWEEN LANDSCAPE MOUNTAINS AND RIVERS TO ENJOY LIFE及图”商标、第25587369号“山水皇茶”商标、第55054595号“山水世茶”商标、第65054142号“山水装饰”商标、第3641961号“山水及图”商标、第5608843号“山水茶艺SHAN SHUI CHA YI”商标、第28342501号“山水工房”商标、第60253407号“山水濑粉”商标、第9797511号“山水房陵SHANSHUIFANGLING”商标、第58791948号“磨子乡MO ZI XIAGNG及图”商标、第14114460号“山水兔及图”商标、第49461253号“山水壹品堂”商标、第30581175号“山水油篓 YOULOU LANDSCAPE”商标、第12299301号“山水饮艺茗茶 SHAN-SHUI DRINKIN'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山水治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六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山水”,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调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糖果、茶、药物饮料、可可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含文字“茶”,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除茶以外的食品调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刘影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山水治茶 商标 黑龙江茗芗茶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