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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505455号“熊黑鸭 XIONG HEI 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2:00关于第32505455号“熊黑鸭 XIONG HEI Y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34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熊黑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32505455号“熊黑鸭 XIONG HEI 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恶意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6313764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05844号“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高度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三、申请人早在2000年就在使用“周黑鸭”,并以其为字号,登记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等在先权益,系争商标的注册明显存在“傍名牌”的行为,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人荣誉证据;3、驰名商标批复;4、“周黑鸭”的历史发展情况;5、申请人著作权证据;6、外观设计专利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张婷于2018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27日由我局核准转让至西安熊黑鸭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5月27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死家禽;板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熊黑鸭 XIONG HEI YA”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争议商标“熊黑鸭 XIONG HEI YA”与申请人商号“周黑鸭”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内容,本案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及对应拼音构成,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独创设计的情况。同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非外观设计中的文字本身,而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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