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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00529号“德高美宜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4: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22号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对第44700529号“德高美宜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内的领导者之一,“德高(DAVCO)及图”作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67725号“Davco”商标、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商标、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抢注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档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3、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相关介绍、报道证据;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5、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6、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7、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判决;8、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填缝材料;硬管用非金属附件;非包装用塑料膜;贮气囊;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包装物、橡胶水、隔音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灰浆、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防水浆消泡剂、硅藻土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2,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四,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引证上述商标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4、经查,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德高美宜乐”、“德高美宜乐DGMYL及图”、“批荡宝 德高美宜乐”、图形等数十件与申请人商标较为相近的商标,此外还包含“深圳丙烯酸黑豹”、“安居黑豹”、“正高黑豹”、“杜科”、“德施贝”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较为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填缝材料、硬管用非金属附件、非包装用塑料膜、贮气囊、非金属软管、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封拉线(卷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德高”、“Davco”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德高”与引证商标一“Davco”相对应,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与引证商标一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省且为同行业经营者;同时根据前述查明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德高美宜乐DGMYL及图”、“批荡宝 德高美宜乐”、图形等数十件与申请人商标较为相近的商标,其主观难谓正当。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已达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首先,鉴于争议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在上述商品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其次,关于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被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贮气囊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建筑灰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前述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德高美宜乐”、“德高美宜乐DGMYL及图”、“批荡宝 德高美宜乐”、图形等数十件与申请人商标较为相近的商标,此外还包含“深圳丙烯酸黑豹”、“安居黑豹”、“正高黑豹”、“杜科”、“德施贝”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较为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无法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各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袁靖涵
胡笳琳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德高美宜乐 商标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