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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6920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8:05关于第1626920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希望之城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69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2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2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连续、多次、大批量向中国相关公众提供第39类相关服务,并积极就复审商标在中国开展宣传活动。申请人一直在轮椅出租等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
2、申请人在丁香园网站的主页及相关介绍;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页面截图;
4、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文章报道、活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游艇运输、轮椅出租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9类游艇运输、轮椅出租服务,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