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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9284号“艾拉 AIL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9: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蚝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89284号“艾拉 A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32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32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餐饮费发票;
3、美团店铺截图、大众点评用户评价截图、美团外送视频;
4、结账单;
5、门店照片及视频、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商标许可授权书未在商标局备案,无法认证其文件的有效性。发票没有体现出连续三年的经营性。经查询,被申请人只开通了美团平台,并未开通外卖平台。结账单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其木德道尔吉于2003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乌云嘎,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另经查询,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唯一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赛罕区锡林蒙古艾拉餐馆使用。证据2赛罕区锡林蒙古艾拉餐馆出具的发票涉及的服务内容为“*餐饮服务*餐饮费”。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发票、美团店铺截图、大众点评用户评价截图、门店照片及视频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厅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餐厅复审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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