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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19074号“现科 XIANK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8:49关于第10319074号“现科 XIANK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甘肃万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19074号“现科 XIANK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24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24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品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在市场上投放使用,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商标授权协议及商标注册证;
2、所获荣誉;
3、现科官网截图及现科VI;
4、部分广告发票;
5、相关授权合同及店面营业执照;
6、产品订货合同;
7、售后合同及售后服务车照片;
8、相关报纸及网络媒体的招商广告;
9、相关产品的招商宣传、图册及部分产品图片;
10、疫情防控捐款捐赠证书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网站截图。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保险柜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保险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营业执照、商标授权协议及商标注册证、证据5相关授权合同及店面营业执照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所获荣誉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部分广告发票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证据6产品订货合同、证据7售后合同及售后服务车照片在无相关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上述合同确已履行。证据8相关报纸及网络媒体的招商广告复印件,该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进行了广告投放,但该招商广告并无后续具体招商情况证明,从其宣传规模、宣传时间以及宣传受众等方面来看,其影响力有限,在没有其他实际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局不予采信。证据9相关产品的招商宣传、图册及部分产品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确已使用。证据10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保险柜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现科 XIANK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