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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72028号“博创 BOCHU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1:26关于第18972028号“博创 BOCHU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2028号“博创 BOCHU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4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4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被申请人和复审商标为关键字的网页检索及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
2、被申请人开设的博创文化发展淘宝店铺相关页面及已成交订单截图;
3、工作名片、服务沟通往来截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涉及的服务项目为“网站流量优化领域的市场营销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相互佐证,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川辉胜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复审商标于2018年7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玉溪辉胜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泉州市博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质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来源于网络,未经公证,截图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该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3为自制证据,难以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博创 BOCHUAN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