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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05867号“佳润JIA R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1:13关于第7505867号“佳润JIA RU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金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05867号“佳润JIA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49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全国授权许可经销商证据证明;2、“佳润”品牌黄酒等各种酒产品出库单和发票;3、产品及包装图片;4、产品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料酒;米酒;烧酒;酒(利口酒);酒(饮料);蜂蜜酒;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绍兴市柯桥区倪发贸易有限公司为其佳润系列酒类产品经销商,证据2为绍兴市柯桥区倪发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份发货单及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米酒”产品上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故,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米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料酒;烧酒;酒(利口酒);酒(饮料);蜂蜜酒;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商品与“米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佳润JIA RUN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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