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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3610号“海外寻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2: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95号
申请人:石睿鹏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3610号“海外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其并不具有固定含义和指向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海外寻香”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