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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22222号“疆大罗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2: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98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崔李贺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31522222号“疆大罗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21709号“罗莱”商标、第16943365号“罗莱”商标、第16943839号“罗莱家纺”商标、第16943022号“罗莱家纺”商标、第7039112号“罗莱家纺”商标、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六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个人集中申请了41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其中33件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仿冒,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官网介绍、认驰证据、知名度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广告资料、销售资料、工厂照片、展会照片、新闻报道、管理制度、商标列表、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维权记录、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7期(2020年8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24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罗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疆大罗莱 商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