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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54736号“奥德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3: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860号
申请人: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碧福康科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51254736号“奥德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奥德臣”商标为法国奥德臣公司所有,已授权许可申请人使用,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988258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20969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商标许可人的商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品牌授权书;
2、经销商明细及部分门店照片;
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男装官网部分照片截图;
5、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健身床;使身体复原的器械;健身球;跑步机;健身用健腹轮;深蹲架;护膝(体育用品);护肘(体育用品);护胫(体育用品)”。
2、引证商标一、二由法国奥德臣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在第28类“棋;玩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号权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品牌授权书无许可方盖章,且法国奥德臣公司系外国公司,其出具的文件系域外证据,应提交相应公证认证文件。故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且其提交的证据亦未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法国奥德臣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作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主体资格,以及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法国奥德臣公司商号权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奥德康 商标 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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