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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08256号“SHARK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3: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久事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08256号“SHA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2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玩具;口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是近三年在“玩具”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在公众场合多次推广使用。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俱乐部及球队标识,主要用于CBA联赛及周边商品的使用,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0、2019年官方微博发帖截图;
2、球赛现场玩偶实物照片;
3、球赛现场视频截屏、球迷粉丝发布的现场照片、玩偶实物照片;
4、官方微信号的活动报道;
5、2019-2020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官方手册、CBA参赛球队名单及规定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2018-2019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官方手册、组织规定、参赛信息;
7、2018-2019赛季比赛视频截图、官方微博截图;
8、篮球实物照片、玩偶照片、玩具拼图照片、挂件实物照片、T恤实物照片、徽章照片;
9、微信公众号宣传海报、赛事截屏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8类“玩具;口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玩具;口哨”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其所含“2010年官方微博截图”不在指定期间范围内,其他证据未能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4、9亦为自制证据,且未能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6并非有关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7中复审商标标识系作为队徽使用,并非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8多为实物照片,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其不能反映使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情况,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玩具;口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