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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490092号“致中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2: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桐乡市梧桐振东彩云家电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90092号“致中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3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桐乡市梧桐振东彩云家电经营部提供的门店照片、宣传广告等证据中缺乏提供核定服务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保健”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纯属为一己私利,恶意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及撤销复审程序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际使用图片;
2、宣传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保健”等核定服务上。二、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不存在恶意,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疗养院”等服务上,其所有人为桐乡市梧桐振东彩云家电经营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保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多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保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