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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75326号“畅捷顺CHANGJIESH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4:43关于第52075326号“畅捷顺CHANGJIESH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859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中海华科实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52075326号“畅捷顺CHANGJIESH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号“捷顺”和主商标“捷顺”、“捷停车”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在智慧停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52176号“捷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69019号“捷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18265号“捷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82870号“JIE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67917号“JIE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通过恶意抢注的方式,与囤积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合谋,刻意购买与申请人商号和主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和“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代理机构也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2、产品图片、宣传图片;
3、申请人参展照片、发布会活动照片;
4、企业宣传片视频;
5、媒体报道;
6、六五二七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情况、商标销售情况、周年申报表;
7、刘欣玲与刘新静合作成立公司的详情页;
8、被申请人网站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停车场电子出票机;停车计时器;电视机用投币启动机械装置;机械路牌;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机械式标志;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消防泵”。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停车记时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等商品,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防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停车记时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高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畅捷顺”和对应拼音“CHANGJIESHUN”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消防泵”以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且其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关于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大部分未体现形成时间,且未明确显示其商号具体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部分证据显示的门禁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捷顺”作为商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使之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关于抢注之主张,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在“消防泵”以外商品上予以保护,则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进行评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文字“捷顺”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防泵”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代理机构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消防泵”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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