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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3372号“宸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7: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28号
申请人:宸凰(苏州)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3372号“宸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2814号“辰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宸凰”与引证商标“辰凰”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宸凰 商标 宸凰(苏州)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