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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2862号“梵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44号
申请人:中山梵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2862号“梵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5538号“梵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4738号“梵尘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金红石(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梵尘”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梵尘饰家”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梵尘 商标 中山梵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