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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120421号“工品云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6: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120421号“工品云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17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百度百科截图、工品节网络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30120421号第35类“工品云采”注册商标,原第3012042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股东百度百科;
2、申请人官网截图;
3、申请人官网域名信息;
4、关于518工品节媒体报道;
5、申请人在工品节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在案证据不能作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由此,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变更至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是否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为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下,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且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域名信息与复审商标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中,媒体报道未体现复审商标,亦无法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