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98850号“欧德OSNE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6: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光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98850号“欧德OSN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8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3月02日至2022年03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来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文件中显示的“冷媒”实为“制冷剂”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续展证明、变更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发票、转账单;
3、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光腾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06月11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1类制冷剂、防冻剂等商品上,后核准变更名称为佛山光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0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初级中学(以下称顺峰中学)签订的维修合同,合同中显示申请人承接学生宿舍楼空调风管维修工作,维修内容包括现场拆装设备、资料材料更换等,材料报价表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涉及冷媒商品。另有申请人向顺峰中学开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产品名称等均与二者签订的维修合同相符。同时结合顺峰中学付款记录银行入账通知单可以认定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冷媒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制冷剂、化学冷凝制剂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冷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除制冷剂、化学冷凝制剂以外的其余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制冷剂、化学冷凝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