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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53090号“小企鹅创服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1: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4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小企鹅(福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59253090号“小企鹅创服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29651号“企鹅”商标、第37725537号“企鹅同行”商标、第19936679号、第59085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申请,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并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案例资料;宣传使用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相关使用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网页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警卫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研究;社交陪伴”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指代对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小企鹅创服及图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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