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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9165号“好日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66号
申请人:广东好日子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优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9165号“好日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保护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日子”,为日常生活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保护注册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好日子 商标 广东好日子照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