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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55310号“小猎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3: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79号
申请人:黄腾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小猎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57955310号“小猎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上海浪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均含有动物名称,其为公共资源,被申请人将公共资源注册为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是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耗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并且其关联公司还请注册了部分抄袭、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易造成混淆,具有恶意。二、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及使用“小猎犬”系列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受让及申请注册了多个“小猎犬”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商标档案;2、门店图片;3、网上订餐平台店铺截图、用户评价;4、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小猎犬”为被申请人旗下APP,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基于实际使用注册申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上海浪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非集中申请,所涉及类别均与被申请人营业范围或产品功能用途或服务内容密切关联的类别,并且被申请人无抄袭、模仿他人品牌的情况,也无转让、售卖的行为,并不具有恶意。三、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是为了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存在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取而代之被申请人在35类上的商业价值,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小猎犬”为关键词网页搜索截图;2被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4、被申请人企业介绍;5、品牌介绍;6、“小猎犬”APP下载网站截图;7、媒体报道;8、社交软件公众号截图;9、关联公司北京小飞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弋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浪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档案及营业材料;10、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序号依次顺延):
5、门店店内、外图片;6、发票;7、产品周边图片;8、招聘海报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22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商业研究;提供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市场分析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线拍卖;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