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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18447号“谢氏曼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4: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672号
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彩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60318447号“谢氏曼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明知“曼松”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变向注册行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性,如不加以制止必将弱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文件;
2、第30类“曼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曼松王子山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证明;
4、“曼松”的宣传使用及维权情况;
5、在先判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谢氏曼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曼松”,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蜂蜜、面包、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茶、蜂蜜、面包、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谢氏曼松 商标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