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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84523号“良知国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5: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791号
申请人:北京心宇正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珠海横琴阳明山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珠海横琴尚传一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36284523号“良知国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良知管理”是申请人独创品牌,作为申请人的国学培训训练品牌,在市场上处于积极流通使用状态,并在我国多地举办培训训练营,用于推广培养国学相关知识。通过申请人宣传使用,“良知管理”品牌的知名度提升,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使用在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上,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良知管理”培训现场照片;
2、申请人的“良知管理”在线上推广宣传部分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珠海横琴尚传一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横琴阳明山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培训现场照片并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公众号中所发表的内容多是如何帮助管理企业和课程的介绍,且发表的内容显示的时间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结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良知国际 商标 北京心宇正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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