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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2041号“自开心ZIKAIX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6:23关于第54062041号“自开心ZIKAIX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14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邯郸芬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4062041号“自开心ZIK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93162号“开心及图”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销售其名下大部分有效商标,明显其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我局的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部分在先案例;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交易网站销售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粉糊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部分“开心 ”,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米粉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饼干、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自开心ZIKAIXIN及图 商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