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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0981号“羊老大 SHEEP LEAD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8:51关于第1930981号“羊老大 SHEEP LEAD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羊老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0981号“羊老大 SHEEP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57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羊老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北京羊老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订购合同及发票、销售产品收据等证据中销售产品收据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装饰织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诞生以来便投入实际使用,且已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进行了持续性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不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出具的商标授权书;2、商标使用者签署的合同及发票;3、商标使用者提供的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商标使用授权书;5、订购合同及发票;6、收款收据;7、附有复审商标的产品标签、手提袋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7月10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无纺布、纺织品壁挂、毡、毛巾被、毛毯、粗毛台毯、卫生手套、旗帜、寿衣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授权榆林羊老大品牌服饰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该使用授权书需结合复审商标在商业流通领域中使用的相关证据才具有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明效力。证据2、3、5中订购合同及发票均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作为需方向他人采购纺织产品。证据6收款收据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产品标签、手提袋图片均为自制证据。综合以上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装饰织品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羊老大 SHEEP LEADER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