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414597号“爆炸 BAOZH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8: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0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4597号“爆炸 BAOZH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0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广告制作发票等证据,其中所提供的销售发票在税务机关备案信息中的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至2022年0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巧克力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茶叶代用品;桂元膏;饼干;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虾味条;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有效时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产品销售发票;3、印刷包装制作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复印件形式):4、产品图片;5、产品销售发票;6、印刷包装制作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潮安县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饮料、糖果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27日止,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现名义。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19900716、19900715发票的查验结果与发票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叶代用品;桂元膏;饼干;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虾味条;冰淇淋;调味品”部分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重点考察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的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所涉及的商品为“巧克力饮料;饼干;方便面;桂元膏;虾味条”等商品,虽然证据中显示的标识为“宏源爆炸”,与本案复审商标有所差别,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且“宏源”系其企业字号,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巧克力饮料;桂元膏;饼干;面粉制品;虾味条”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在案证据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茶叶代用品;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桂元膏;饼干;面粉制品;虾味条”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茶叶代用品;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7月31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930981号“羊老大 SHEEP LEAD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