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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96781号“探北路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9: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20号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王传义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40796781号“探北路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第14898727号“北面”商标、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广泛宣传使用,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THE NORTH FACE系列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在本案中再次确认申请人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在先案件裁定书;2、THE NORTH FACE品牌介绍;3、 申请人官网关于其公司历史和品牌介绍、门店地址信息;4、申请人及其品牌媒体报道;5、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旗舰店信息;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8、申请人维权判决;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滑雪服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探北路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北面”,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THE NORTH FACE”(可译为“北面”)含义相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调整范围。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探北路面 商标 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