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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27063号“黄金公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0: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55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巴西公牛浆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7427063号“黄金公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78025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第6554736号“BULL”商标、第33526777号“GONGNIU”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多次仿冒申请人在先且知名的“公牛”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意图,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所获荣誉;
2.第942664号商标所获荣誉;
3.产品图片、检测报告、销售信息、广告信息;
4.审计报告;
5.维权记录;
6.申请人商标信息;
7.类似案件裁定;
8.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正当需求。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类木浆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2022年2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染料助剂、纸浆等商品,第9类插头、电开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脱胶制剂(溶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公牛”、“BULL”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或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木浆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脱胶制剂(溶胶)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脱胶制剂(溶胶)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赖以知名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脱胶制剂(溶胶)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脱胶制剂(溶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黄金公牛 商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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