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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26094号“安华柏厨ANN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0: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60号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张磊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28126094号“安华柏厨ANN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96637号“柏厨”商标、第15017947号“柏厨”商标、第15019473号“柏厨 BORCCI”商标、第27353336号“柏厨 BORCC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名牌的恶意。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产品图片;2、申请人参与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标准;3、申请人发明专利证书;4、申请人商品相关销售资料;5、“方太”、“FOTILE”产品行业排名、认定驰名证明文件;6、申请人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7、领导视察相关资料;8、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9、申请人“柏厨”产品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10、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安华柏厨”,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柏厨”、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柏厨”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在案主张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安华柏厨ANNAC 商标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