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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67660号“善粮人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0: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土地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67660号“善粮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105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潮州市潮安区金土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5867660号第30类“善粮人家”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5867660号第30类“善粮人家”商标,原第158676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综上,申请人请求裁定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
2、申请人企业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谷粉;生糯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薄片(谷类产品);米粉(粉状);玉米面;西米;去壳燕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是否在“谷类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均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性。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谷类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