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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04068号“追溯老味深夜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4: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62号
申请人:李政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桂敏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3日对第37804068号“追溯老味深夜辣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深夜辣汤”构成近似,其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极近,应该完全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深夜辣汤”商标,却申请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情形,被申请人试图通过抢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三、如果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将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团外卖相关截图;
2、门店照片;
3、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证明力较弱,部分未显示商标,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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