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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96464号“睿思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4号
申请人:合肥迈睿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聊城贝格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6096464号“睿思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038778号、第20038752号、第34507817号、第34503862号、第34490608号、第33129529号“迈睿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行业相同,其明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产品画册;申请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动物用灭跳蚤粉;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动物用维生素;滴眼剂;宠物用维生素;宠物用一次性尿布;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宠物尿布”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按摩器械”等商品、第11类“灯;电炊具”等商品、第7类“气体分离设备;制氧、制氮设备”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灭跳蚤粉;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以及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商品为医疗器械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灭跳蚤粉;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灭跳蚤粉;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将“迈睿思”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三、申请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表关系、代理关系、除第十五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五、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其未就该条款提出具体的事实及理由,故我局对该条款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睿思迈 商标 合肥迈睿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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