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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40026号“蒂佐克Dizuok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3:33关于第30440026号“蒂佐克Dizuok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922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安新县金迈顿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景盛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30440026号“蒂佐克Dizuo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DICKIES”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Dickies”商标、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DICKIES”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构成复制、模仿。“Dickies及图”标识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Dickies/71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本案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案件的决定书、裁定书;
2、DICKIES品牌介绍、WD服装公司中文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DICKIES”的解释;
3、WD服装公司在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媒体报道;
4、DICKIES品牌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旗舰店网页打印件;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国内各大时尚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介绍;
7、“DICKIES”系列商标注册情况资料;
8、申请人维权的民事判决书;
9、转让和权利继受声明等资料;
10、《法务通讯》总第58期相关页;
11、WD服装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决定书、判决书;
12、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13、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诚信经营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狮市荃优日用品商行于2018年04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后经转让给安新县金迈顿鞋服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沙船骆驼”、“奈克途”、“星巴克图形”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蒂佐克Dizuok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整体构成要素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沙船骆驼”、“奈克途”、“星巴克图形”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商号的故意,该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蒂佐克Dizuoke及图 商标 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