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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60032号“3CE A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3: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720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丽莉
被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28760032号“3CE 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3 CONCEPT EYES”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早在2009年已投入使用,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针对申请人“3 CONCEPT EYES”、“3CE”系列商标反复抄袭摹仿,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混淆视听,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客观上损害消费者权益。此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和摹仿其他韩国知名品牌,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167284号“3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媒体报道;
2、关于申请人寄往中国的EMS数量及配送状态证明及快递单;
3、广告宣传情况,包括户外广告、官网介绍、节目广告投放、杂志页面、网站广告投放情况等;
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经公证的销售情况及网络文章等;
5、相关裁判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糖燕窝”。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第3类、9类、21类、25类、35类、43类等类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了近50件与“3CE”有关商标,同时还申请了其他商标“KKXX”“ HOTFACE”“STYLENANDA”等与申请人其他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进行举证说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不致产生欺骗相关公众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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