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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70649号“家庭贵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2: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512号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45770649号“家庭贵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666件商标,其名下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业标识及社会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等名称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出于真实使用意图,损害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商标、第10992057号“特尊贵族”商标、第22213571号“水界贵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驰字(2014)98号文件、推荐函、所获荣誉证书;
2、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3、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部分报刊杂志照片、广告证明、广告协议及相关费用发票;
4、申请人赞助项目资料、名人到访参观照片、参加公益活动资料;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统计数据、出口统计数据;
7、申请人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及质量认证文件;
8、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状态流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并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争议商标高度关联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顺应市场趋势及业务拓展需要,并非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或出于真实使用目的,或出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出于防御目的而申请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恶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申请人滥用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权,构成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被申请人官网截图、所获荣誉证书、企查查关于被申请人及河北金沙河饮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关联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进军纯净水市场的报道资料、被申请人与佛照山关联的报道资料、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金鲁元”、“金徽一面”、“金御良源”、“央厨一面”、“帝王湖”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及旅游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家庭贵族”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引证商标一“水中贵族”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750余件商标,其中“金鲁元”、“金徽一面”、“金御良源”、“央厨一面”、“帝王湖”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以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是旅游景区名称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家庭贵族 商标 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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