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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95967号“Sainted Sist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5:12关于第45495967号“Sainted Sister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43号
申请人:安德森布洛克赫斯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厦门禄鲸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5495967号“Sainted Sist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Sainted Sisters”系澳大利亚申请人设计的内衣品牌,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及他人的珠宝首饰品牌及服装品牌,且商标注册情况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中文媒体报道、外文证据、外文订单及译文、产品照片、相关活动或人物照片及视频、网页截图、销售渠道网站信息、销售数据列表、在先裁定等的复印件、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1经异议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未经翻译的外文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内衣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Sainted Sisters”商标并使之在中国大陆市场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使之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