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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24088号“思坦S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5: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24088号“思坦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921号决定,于2022年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城市规划”(以下称复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大力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展会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2、购销合同、回单、发票;3、申请人及产品宣传册;4、产品与公司现场照片;5、工服制作合同、照片等。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5年3月14日注册在第42类包装设计、建筑制图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围绕其“思坦”商标在仪器类商品上的使用,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