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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78781号“慧元蓝胖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7: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50号
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洛阳慧元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55578781号“慧元蓝胖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奶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蓝胖子”的抢注。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与申请人产品相同的包装罐上,其使用行为易引起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知名品牌的惯例,且在第5、29类等类别上大量注册与申请人“美可卓”、“蓝胖子”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品牌介绍、申请人商标列表、授权书及相关企业网站信息、电商市场分析报告、网络媒体宣传报道及推广信息、“蓝胖子”奶粉百科简介、网络平台销售信息、被申请人产品信息及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介绍、其他企业恶意信息、在先决定书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商标,于2005年就已申请。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系基于企业发展的需求而注册,不构成恶意囤积商标。争议商标与“蓝胖子”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并未在第35类使用“蓝胖子”商标。“蓝胖子”已成为行业通用词汇,形容产品包装形状。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及资质证书、相关照片、购买合同、补贴款发放凭证、广告宣传推广资料、其他品牌使用“蓝胖子”的证明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1年11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曾先后申请注册有第42268685号“九皋飞鹤”商标、第56315401号“味全蓝胖子”商标、第6567674号“慧元帮宝适”商标、第51697317号“慧元美可卓”商标、第48886038号“慧元雨润”商标、第55602790号“澳洲蓝胖子”商标等16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广告、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了“九皋飞鹤”、“味全蓝胖子”、“慧元帮宝适”、“慧元美可卓”、“慧元雨润”商标等16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标识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对商标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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