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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5473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7:46关于第1205473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0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5473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38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经销合同、出库单、发票、认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食用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驳回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205473号第29类“海天HAITIAN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近三年市场上根本没有任何一家机构或任何自然人以复审商标为标志在食用油商品上进行使用。故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并请求裁定复审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积极推广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在相关产品、产品包装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与宣传,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进行使用与推广。被申请人恳请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在各大商超卖场上的宣传与使用证据;
2、2018年11月至今部分被申请人与北京荣诚轩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圣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金娴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凯唯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美益天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聚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桂林市友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宜春市俊辰商贸有限公司、德兴市龙鑫商贸有限公司、吉安春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都县梅江镇赣联酒业经营部、宜春市少年体校(水上运动基地)、徐州海陆友商贸有限公司、鑫盛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直属机关幼儿园等多家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资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撤三期间内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本案应从严审查,提供其证据的证明标准。申请人请求贵局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判决书;
2、“海天”等商标的注册情况;
3、被申请人使用另案证据冒充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相关材料;
4、其它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西海天实业总公司于1996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199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用油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被申请人与北京荣诚轩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海陆友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圣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娴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吉安市春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少年体校(水上运动基地)、山西凯唯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美益天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销售了海天品牌的玉米油、食用油等产品,且对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食用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虽在本案中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该项主张,故我局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海天HAITIA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