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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53812号“光洛SUN 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1:19关于第39453812号“光洛SUN TE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02号
申请人:广州萌茶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博多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39453812号“光洛SU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1月,旗下“新作の茶 Suntea”奶茶品牌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申请人经营范围有较强关联性,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损害现有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作の茶 Suntea”品牌连锁门店情况;“新作の茶 Suntea”在产品物料上的使用;展览会参展证明;线上线下推广证明;媒体报道证据;获奖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博多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调整后新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的公司,大多数商标均是博多控股集团公司旗下其他公司转让而来,并针对重点保护品牌进行了扩展注册。争议商标设计独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出于正常使用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情况,且申请人主要使用的商标是“新作の茶”,同时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洛SUN TEA及图”商标相关使用及影响力证据;报纸刊号信息;颁奖典礼信息;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等。
我局将上述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后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何种在先权利。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显示为其“新作の茶 Suntea”在奶茶产品上的使用情况,其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存在差异,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关于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光洛SUN TEA及图 商标 广州萌茶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