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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7553号“汾乡”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1:47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19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虹通诚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太原经远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对第1647553号“汾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商标公告》。至此,本案已无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汾乡 商标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