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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68257号“核桃表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2: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红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68257号“核桃表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45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2月15日至2022年0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成功注册以来即投入实际使用,且经大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入驻抖音的合同及付款收据;
2、申请人的租房协议、门店合同及广告牌租赁协议;
3、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及视频;
4、申请人店铺介绍、保养小知识卡片、开单卡;
5、申请人门店牌匾、台历、员工工作标签、店内实景图片及视频;
6、申请人参加的央视节目预告牌匾、节目视频及照片、书法家题写店面视频;
7、微信交易信息、后台订单交易记录、给消费者购买的核桃签名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3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1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仅能证明申请人为在抖音、微信平台销售核桃作准备;证据6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7仅能够表明申请人销售核桃行为,但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行为,并依此收取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