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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126441号“砚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2: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国之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26441号“砚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3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合同、委托印刷合同、网络商品展示页截图、产品图片、包装纸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咖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的有效商标,已成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转账记录;2、茶叶购销合同及发票;3、朋友圈宣传截图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委托加工协议;5、茶叶购销合同;6、产品包装定稿记录、产品包装印刷委托书;7、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截图、门店及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蜂蜜;糖;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调味品;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
2022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8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昆明千迪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砚田”普洱茶等。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朋友圈宣传截图、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转账记录、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普洱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普洱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为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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