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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41428号“NO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6: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141428号“NO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8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购买协议(空白)、官网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141428号第43类“NOMI”注册商标,原第2814142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及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汽车销售合同;2、申请人官网关于NOMI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空白的格式合同,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证据2为自制证据,缺乏证明力,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不能体现复审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