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4620417号“EPIR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7: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百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20417号“EPIR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12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12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采矿及基础建设领域的生产供应商,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的中国子公司安百拓贸易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积极地将商标使用在其中文网站及其宣传推广中。申请人一直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中文网站截屏;
2、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安百拓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3、参展合同、会展服务费发票、展台照片、展台布置及糖果篮照片;
4、媒体文章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任何关联。证据3参展合同中明确写明申请人所在展区为“技术装备”,展台图片上显示“采矿/基础建设”,与复审商品毫无关联,被申请人对糖果篮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4文章报道介绍的均是“采矿模拟器”,不能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无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特拉斯科普柯克雷留斯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2019年11月5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安百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糖果蓝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该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案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