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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051978号“移动电影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2: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486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云途时代影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28051978号“移动电影院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620266号“移动力”商标、第31793929号“移动王”商标、第38185707号“移动和盾”商标、第35765793号“移动花卡”商标、第31793925号“移动王卡及图”商标、第31793937号“移动王卡”商标、第31793932号“中国移动王卡”商标、第38162929号“中国移动云视讯”商标、第6201831号“中国移动通信及图”商标、第11454305号“中国移动通信”商标、第11454300号“中国移动通信CHINA MOBILE及图”商标、第13137361号“中国移动CHINA MOB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2010-2018年发展报告、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百度等的搜索结果显示、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光盘(音像)”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
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一、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一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八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一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移动”,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三、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移动电影院及图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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