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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11999A号“NB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6: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04号
申请人:唐勇刚 委托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兴宁市护兴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42311999A号“NB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9831728号“NBB”商标、第21691148号“NBB”商标、第18754926号“N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与被授权方主体信息、引证商标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搜索产品信息截图、产品对比图、微信公众号及防伪系统页面对比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
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而非申请人所引之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予以纠正,并据此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