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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3446号“鑫盛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31号
申请人:高红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3446号“鑫盛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7048号“鑫合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20641号“鑫盛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鑫盛合”与引证商标一“鑫合盛”,引证商标二“鑫盛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鱼(非活)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